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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事机制


一、发展党员制度

第一条

由申请入党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,支部召开党员会,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,讨论能否作为入党积极分子,经党员同意,由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象,并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;

第二条

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教育,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,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,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向支部汇报积极分子表现及培养情况;

第三条

对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,所在支部进行讨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,支委会根据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和支部的意见,确定发展对象;

第四条

将积极分子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,并由支部专人到发展对象的所在支部召开座谈会、征求意见,考察合格的发给《入党志愿书》,由发展对象填写后,交给支部并由支部组织讨论;

第五条

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,经全体党员表决后,填写“支部大会决议”,签名盖章后逐级上报审批。

二、党费收缴制度

第一条

交纳党费的标准为:每人每月0.2元;

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;

按时交纳党费。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三、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

第一条

处置不合格党员,是贯彻党章规定的精神,坚持从严治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,支部需按照“坚持标准、立足教育、区别对待、综合治理”方针,有组织、有领导的妥善进行;
第二条

在民主评议党员中,支委会对于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,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,并整理成综合材料;
第三条

经支委会讨论,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,提出初步意见;
第四条

召开党员大会,讨论支委会意见,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,并形成决,报上级党组织审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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